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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2023-05-18 08:34:56

第一条 为向客户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规范齐鲁银行(以下称本行)电子银行业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电子银行是指本行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等方式,向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本行电子银行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自助设备、短信业务、互联网渠道支付等。
  第三条 本行电子银行服务对象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及本行相关要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四条 本行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电子银行客户及参与电子银行交易的各方,均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第五条 客户可在本行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签约,也可通过本行相关电子渠道自助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签约。客户向本行申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按照本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本行有权对客户身份及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客户所提供相关证件有效期已过期的,应及时通知银行进行更新,未在合理时间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本行有权暂停或终止为客户办理相关电子银行业务。
  客户所提供资料和信息变更后,应及时通知本行进行变更。因客户未及时更新资料和信息,导致本行无法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或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的,客户不得将此作为取消交易、拒绝付款的理由,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本行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认证方式(以下简称认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静态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人脸认证、指纹认证、声纹认证等方式。本行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不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一种或多种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使用。
  第七条 本行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签约方式、认证方式和签约渠道,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在营业网点签约的客户,与自助签约客户相比,可享受更为全面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八条 客户按照在本行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通过身份标识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账户账号、卡号、用户名、电话或手机号码、终端设备信息等)验证的电子银行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并以客户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依据。
  第九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本行有关交易规则,并根据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支付,账户状态应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行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十条 个人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办理银行卡、存折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对挂失生效前客户账户产生的经济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书面挂失或解除挂失,个人客户须到本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况,客户应及时办理相应身份认证介质或凭证(包括U-Key、动态令牌、软U-Key等)的更新或更换手续:
  (一)数字证书或动态令牌有效期届满。
  (二)身份认证介质或凭证遗失、信息泄露或无法正常使用。

(三)其它影响客户正常使用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子银行密码或用户名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被木马病毒、钓鱼网站、诈骗短信、诈骗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U-Key、动态令牌、软U-Key等身份认证介质或凭证以及相应密码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三)客户的手机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情况下被他人使用,可能造成通过手机接收的信息泄漏,并可能导致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客户更换手机号码时,未将以原手机号签约的电子银行服务取消,当该手机号码被电信运营商发放给其他人时,可能造成客户的账户信息泄露甚至资金被盗等情况。
  (四)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预留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签约电子银行,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第十三条 客户应采取一定的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物品或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U-Key、动态令牌、预留印鉴、手机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它场所留下卡号、存折账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各类银行业务密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存折密码、U-Key密码、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它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通过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设备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存储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电子银行系统,拔下并妥善保管U-Key
  (三)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各类银行业务密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它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存折密码、其它网站会员密码、即时通讯工具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四)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正版操作系统以及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并及时更新)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或手机等终端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公共场所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不要通过公共网络或不明网络使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更换手机号码后,应及时办理手机银行、短信业务等相关电子银行业务变更。
  (五)使用本行网上银行应通过正确地址登录,地址为:www.qlbchina.com。使用本行手机银行等手机应用应从本行网站或正规应用商店网站下载,并确保及时更新手机应用版本。使用本行短信业务应确认收到和发送的短信的对方号码为本行短信平台号码:10698009658810683019096588106910096588。客户应避免通过其它网址、号码、链接或软件登录本行电子银行。
  (六)客户使用本行账户进行在线支付应仅限于与本行开展在线支付合作的特约商户,不要在来源不明的网站上进行交易,防止密码和动态口令泄露。
  (七)客户在使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互联网银行平台时,不要开启操作系统及MSNQQ等软件工具的远程协助功能,操作付款类交易应在核对收款方、支付金额等信息无误后再确认支付;在使用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并安全退出后,还应及时拔下U-Key等安全介质并妥善保管。
  (八)客户应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它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向本行申请办理账户挂失、更换身份认证介质等,以减少可能进一步发生的资金损失。
  第十四条 因本行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原因所直接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本行承担相应责任。因客户泄露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短信验证码,U-Key、令牌等身份认证介质保管不善、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或因客户引起的其它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非本行系统故障、公共网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它不可归因于本行的情况而导致客户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本行为向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确保客户账户及资金安全,当客户访问本行网站、网上银行或本行的移动设备客户端及使用相关服务时,本行会在取得客户授权的前提下获取和记录客户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信息、设备硬件信息等以及与本行服务相关的日志信息;本行也会根据客户的交易情况向合作的电信运营商获取客户所在的地址信息。这些信息可帮助识别客户身份进而保护客户交易安全,不会用于其他用途,不会影响客户正常使用本行的各项服务。本行采取各种合理的安全措施来保护客户信息安全,并且未经客户同意不会将这些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本行可以根据客户在银行留存的通讯方式,向客户发送短信、邮件或进行电话沟通。客户接收相关信息后,应积极配合银行共同保障其账户及资金的安全。
  本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也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等重要信息。客户如收到短信或邮件,涉及要求或引导客户输入电子银行密码、动态口令或短信验证码,或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账户的,应保持警惕,仔细辨认信息真伪,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本行4006096588服务热线或到本行营业网点查询。
  第十六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本行收费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收费标准的设定和变更,本行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公开方式提前通告和公示。
  第十七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一)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利用电子银行进行洗钱、欺诈等非法或其他不正当交易。
  (二)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或其他危及客户资金安全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三)客户签约后连续3年以上未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或未按期缴纳服务费的情况。
  (四)客户存在使用虚假证件、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签约电子银行等行为。
  (五)客户办理使用特定终端信息(如手机/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设备识别码等)的电子银行业务时,所提供的终端信息错误或变更终端信息后未及时通知银行更改,造成银行无法为终端所有人正常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八条 本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网站公告、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客户应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第十九条 本行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依法对客户的资料信息、交易记录等进行保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合法保护,除获得客户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情形外,本行不对客户自身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客户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确认遵守相关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和业务须知。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本行其它业务的,须同时遵守与该业务相关的章程、协议或交易规则;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相关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获得电子银行服务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或咨询:
  (一)登录本行官方网站www.qlbchina.com查询了解。
  (二)致电本行服务热线4006096588
    )到本行营业网点咨询或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服务协议的规定与本行协商解决。
  客户向本行反映电子银行状态不正常后,应配合本行进行有关调查,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行如对章程进行修改,将提前30日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适当方式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客户若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本行电子银行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公告期满客户未注销电子银行的,视为同意接受对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