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公告(2014)
尊敬的齐鲁银行客户:
为向您提供优质的服务,本着让利为主、兼顾成本的原则,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行调整了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收费标准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调整方式 |
序号 |
调整项目 |
适用客户 |
收费标准 |
新增 项目 |
1 |
法人账户透支额度承诺费 |
单位 |
按照申请透支额度的0.3%/年—1%/年收取额度承诺费。 |
2 |
交易资金托管手续费 |
单位 |
手续费以托管金额为收费基数,按收费标准一次性收取,收费标准不超过托管金额的0.3%。托管期限每超过6个月,适当加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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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融资性保函手续费 |
单位 |
(1)保证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保函,按照保函风险额的3‰—8‰/季,计收保费。 (2)保证期限在1年以上的保函,按保函风险额5‰—15‰/季,计收保费。 (3)保费可在保函开立时一次性收取,也可按季收取。不足1季的按1季计收保费。 (4)按照以上标准,单笔保函收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笔收取。 (5)缴存全额保证金或提供本行全额存单质押的,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减免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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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项目 |
1 |
非融资性保函手续费 |
单位 |
由“按保函额度的0.5‰收取”调整为“按不低于保函额度的0.5‰收取(全额保函可免收)” |
除以上收费调整外,其他均保持不变,详情请垂询(40060)96588或营业网点。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支持和理解!
齐鲁银行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