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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我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文件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2016121日起,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2、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我行将终止账户所有业务。

3、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发现个人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被冒用的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

二、加强转账管理要求。

1、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

2、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我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发卡行受理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3、如发现账户存在大量转入转出交易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个人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异常的,应当按照审慎原则调整向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

三、强化可疑交易监测

对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系统将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我行向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