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齐鲁银行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齐鲁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乙方承诺完全遵守《齐鲁银行信用卡章程》,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过程中,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查询乙方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及担保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查得的征信信息用于本业务相关的信用卡申请、贷后管理、异议核查、分期业务授信管理等。甲方对收集、使用的乙方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是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行使正当追索权利的除外。乙方亦同意并授权甲方将本人的信用信息及担保情况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信用数据库。
2、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出于为乙方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齐鲁银行控股子公司、发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以及其他齐鲁银行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个人信息和本行信用卡信息。甲方承诺将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乙方个人信息和信用卡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3、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申请、发卡的种类,并确定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无论甲方是否批准乙方的申请,相关申请资料均不退回给乙方。甲方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持卡人名下的所有信用卡主卡及其附属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额度。
4、甲方将根据主卡持卡人的申请为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发放附属卡或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该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5、甲方有权随时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调整信用额度,乙方也可申请调整信用额度,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甲方决定。甲方需将调整账户信用额度的信息通过短信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如不接受信用额度调高,应在收到额度调整通知10日内要求甲方恢复,否则视为乙方接受。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账户,甲方有权调低信用额度,并提前3个工作日以短信或其他方式告知乙方。无论乙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乙方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
6、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方式、地址、身份证号码)如有变更或失效,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变更手续。甲方或诉讼管辖法院向乙方提供的任何通讯地址寄送文件均视为已送达,因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失实、错误、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通过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信用卡。乙方通过非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的,所有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认真阅读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姓名。乙方在用卡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未签名的卡片,甲方和商户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2、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及时激活,并在设置查询密码及交易密码后方可正常使用。乙方应妥善保管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如乙方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免费办理密码重置或修改。对于因乙方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任何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任何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或凭信用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非本人签名或无签名等理由拒绝偿还因交易而发生的款项。电子现金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乙方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乙方应承担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4、乙方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及卡片信息(包括卡号、有效期、CVN2等)、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等,因信用卡或相关卡片信息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申领的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乙方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的行为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乙方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后果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5、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或不向乙方发卡,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此前信用卡使用所产生的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款项视为于甲方收回信用卡或甲方授权机构/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之日全部到期,乙方应一次性清偿。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处理、转让其所拥有的针对乙方的债权。
6、甲方有权随时基于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违法行为;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乙方未依约还款;乙方违反了章程、本合约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管控因素,及时停止信用卡账户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乙方不得因甲方暂停其使用信用卡而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7、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失效而终止。甲方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若乙方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45天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销户手续。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对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甲方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8、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户服务渠道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9、乙方有权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乙方可通过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办理销户申请,销户申请后乙方仍可以还款入账,但无法做资金转出交易。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日后,如账户余额为零,则系统自动将乙方账户销户结清。账户余额不为零的,乙方全部还清欠款后,系统自动结清;如有溢缴款,客户可取出现金办理销户结清。
10、乙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乙方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齐鲁银行营业网点进行余额领回,并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条 对账和还款
1、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对账单有纸质账单、电子账单等形式。无论选择何种方式,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账单地址准确、完整、真实并能正常接收账单。但若自上月账单日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甲方可不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核对账务,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查询,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或延迟向甲方支付应缴账款。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12个月的对账单,索取12个月以前的对账单须支付补制账单费。
2、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若乙方对账单的内容有异议,须在账单日起60天内联系甲方查询,并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同时应说明理由,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过期查询可能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调查结果证明账单内容无误,则乙方须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3、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年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年利率18.25%的0.7倍(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影响,实际年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在乙方持有卡片有效期内,甲方有权依据乙方风险情况不定期调整,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发生变动时甲方可通过短信、账单、电子邮件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
4、乙方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短为25天,最长为56天,具体到期还款日和免息还款期等以乙方申请的信用卡产品的规则为准。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透支利率计付的利息,甲方按月计收复利。
5、乙方通过网点柜台、ATM等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或将款项转入本人其他账户而形成的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按透支利率计收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的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齐鲁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
6、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人民币5元。
7、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乙方应承担由于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
8、甲方有权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乙方本人及担保人直接催缴欠款,向乙方提供给银行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要求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必要的乙方身份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提供给担保人、联系人、亲友、工作单位及其他代偿意愿人。
9、乙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办理预借现金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为由拒绝向甲方支付因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10、若乙方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时,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如该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乙方应确保在到期还款日之前约定还款账户中资金充足且账户状态正常,若约定还款账户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方式。否则,若因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等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1、乙方同意支付因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透支利息、取现费、违约金、各项手续费等。收费明细详见《齐鲁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寄送或其他形式提供的各类信用卡业务相关的书面信息服务。
2、乙方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3、乙方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当存入信用卡的资金金额超过信用卡账户下所有欠款总额时,多余的款项将形成溢缴款。若乙方选择通过本行营业网点等渠道办理取回卡内溢缴款时免收手续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每次充值交易金额上限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和甲方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对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
4、乙方因交易或未还款额超过甲方核定的授信额度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超过授信额度的部分自甲方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的利息。
5、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乙方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可通过齐鲁银行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乙方未依约支付费用,甲方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乙方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冻结及扣划其在齐鲁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2、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等)乙方下述变更事项:本合约或《齐鲁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信用卡有关利率的调整、卡片名称的变化等,该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乙方不接受该等变更,乙方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本合约的解释以及因本合约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本合约未尽事宜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执行,依据《齐鲁银行信用卡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和行业惯例办理。
5、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本合约经乙方确认并签署申请表后生效,至甲方正式为乙方办理销户结清手续的次日终止。
7、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均已向乙方进行了详尽的提示和说明,乙方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合约所有条款的约束。